本會以促進環境生態及動物保護、樹木保護相關工作者勞動權益,發展環境及生態護育政策之影響力,及促進台灣環境生態整體提升為宗旨。

工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環境生態及動物保護、樹木保護相關政策之倡議。
二、環境生態及動物保護、樹木保護相關工作者之權益爭取。
三、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
四、勞資爭議之處理。
五、勞動條件、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六、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定及修正之推動。
七、勞工教育之舉辦。
八、會員就業之協助。
九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十、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處理及相關事項。
十一、其他合於第3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
第 二 章 會員
凡任職於全國各縣市,領有(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開頭為A1010、A201010、A201030、A201040、A202010)及其他動物服務業、特定寵物服務業(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開頭為A401060、A401031)
及農林漁畜牧顧問業I101070及I199990之其他顧問服務業及J701110動物園業、生態業別專業技術等營業執照事業單位員工或相關附屬事業員工,經理事會同意均有加入工會之權利。
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勞工加入本會者,應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。

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繳納入會費方為本會會員,會員退會時,須於退會前30日將退會原因報告本會辦理退會,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。
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,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。連續半年未繳納經常會費者,視為出會。

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解任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會員除名或出會,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。

會員除違背規定者,經理事會調查屬實,送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外,不得退會。
本會幹部因會務活動而遭受不當勞動行為者,其會員資格不因之而喪失,幹部身分得繼續保留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。會員加入工會一年內,無特殊理由者,不得退會。

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,例如未經理事會同意即對外宣稱本會支持特定政治人物、政黨或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,得由理事會議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停權、除名等處分,惟除名處分,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
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解任權、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。
如擔任理、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,其身分仍得維持,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。

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,為最高權力機關,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。
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,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,
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、方式、辦法,悉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。

第 三 章 組織之職權
本會置理事9人,常務理事3人,候補理事2人;監事3人,置監事會召集人1人,候補監事1人。
本會會員成年者,均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監事、監事
會召集人,其選任辦法、方式,悉依工會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。

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。理、監事由全體會員(代表)中選任之。理事長由全體會員中直選,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。(成立大會時期,理事長由全體理事選舉中最高票者當選。)
會員代表之選任,依理事會議討論後,由代表大會決議辦理。
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辭職而出缺時,由理事會選任一人擔任之,接續原理事長之任期。

監事得列席理事會,審查帳目並於必要時提供意見。
監事會審核本會簿記項目,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,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,會議應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。

本工會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監事、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,每一任任期四年,得連選連任,工會理事長之任期得連任一次。

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,並由常務理事協助工會的運作。
如理、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各該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
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受理事長指派處理一切會務,下設秘書若干人,依指揮處理交辦事項,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、員額及待遇,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,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,另會
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,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。

前項會務人員,不得由理、監事及理事長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出任,且理、監事不得兼任總幹事長及會務人員。

本會得視業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,委員人選,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與理事會同。
若單一事業單位加入本會之員工數超過10人,應設立分會,有關本會分會設立辦法暨組織規章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
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。
二、財產之處分。
三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
四、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、解任及停權之規定。
五、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
六、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,聽取並審查理、監事會工作報告。
七、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八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九、理監事之解任案,須經全體會員(代表)四分之一之提議,全體會員(代表)二分之一之同意後提出,並經本會會員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,有效票過半數同意解任時,即為通過。通過後,由候補理監事遞補,若解任理事長案通過,則由理事會選出一人擔任代理理事長,接續其任期。

理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擬定工作計畫,編撰工作報告。
三、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。
四、處理本會會務。
五、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。
六、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。
七、處理勞資爭議事項。
八、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。
九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十、推派上級工會代表、勞資會議、團體協約代表暨各會議代表。

理事長職權如下:
一、對外代表工會。
二、召開理事會或會員(代表)大會。
三、聽取會員意見,協助會員處理會務。

監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。
二、稽核本會經費收支,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三、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。
四、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
五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
我們保護
為環境生態 挺身而出​的工作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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